大连空管站进近管制室祥云班组与塔台班组召开交流会
[60]前引[59],鲁篱书,第193页。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域外还是我国,学者自由制定和实施研究计划都被作为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22]一是目前体制下的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教师并无所有权。
而财务体制背离学术研究一般规律,反过来又制约了学者进行学术研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实在《办法》出台之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报销制度对住宿费与交通费采相对意义上的分别报销模式。长期以来,通过各种方式虚开票据一直是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的痼疾。财政部官方随后出台一份指导意见性质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其中第7条针对出差人员住宿在亲友家里,住宿费如何报销的问题回应称: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20] 所谓通知义务,即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要求研究者事前通知主管机关或监督机关的义务,主要是一种预防机制。
当然,学术自由同样存在界限,正如美国学者赖普斯所言: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会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一样成为灾难。[21] 参见谢海定:《学术自由:侵权与限制》,《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第41-43页。或者因为立法者遵循法律规范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故意使法律存在漏洞,诸如此类。
其二,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宪法依据的。然而,即便如此,我们认为,基于前述宪法解释经常性和专业性等特质,全国人大的这种解释权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保持谦抑:其一,除非高度必要或特别紧急,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应尽量克制运用其宪法监督权作出专门的宪法解释。法律委员会在收到转送来的宪法解释请求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请求进行研究,并就是否需要就此解释宪法提出意见。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议案提出、审议和通过的一般程序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规定也应作出适当的补充调整,或者规定相关程序适用《宪法解释程序法》。
导致法律漏洞的原因很多,如立法者主观认识能力或经验有限,在制定法律时难以顾及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情景,因而产生遗漏,或者因为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已经制定的法律难以准确预见其生效之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此相关,这里还需要考虑规控宪法解释活动的另一种重要方式——宪法解释的规则是否需要在《宪法解释程序法》加以明确的问题。
因此,完全有必要针对宪法解释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18]显然,宪法解释权也并不属于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划分其归属的情形——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已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职权。宪法解释作为有权机关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对宪法规范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其重要性主要表现于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通过宪法解释弥补宪法漏洞。(7)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宪法解释的规则实质上是宪法解释的方法,亦即解释宪法时所应考量和遵照的技术因素,如宪法的文义、结构、历史和目的等等,在宪法解释过程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究其性质,实属法律思维的层面。宪法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生活是丰富恒动的,这使得宪法在制定颁行后,必然会出现前述的缺漏现象,以及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8] 例如,1990年研究修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时,有些问题涉及修改宪法,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向中共中央报送的《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涉及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需要非常慎重……对于修改宪法,如果属于非改不可的重大原则问题,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调查研究,看准了再修改。从此角度出发,宪法解释的请求主体就应当是前述的所有个人和组织。
宪法解释案经法律委员会起草,经初步审议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后,可提交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其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需要解释宪法的。
为此,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需求亦应作为宪法解释的事由,因而此处可以参照《立法法》第九十条关于启动法律法规审查程序事由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的规定。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国宪法实施的实际,应当尽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
其三,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工作程序》在制定时,常委会有关机构便已申明因解释宪法程序不同于解释法律,该工作程序不适用解释宪法[12],这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宪法解释活动的特别程序规则也是抱有心理预期的。宪法解释请求的处理是宪法解释主体从受理宪法解释请求到公布宪法解释的工作过程,这一过程的具体程序应当包括: 其一,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实际上只规定了宪法解释的主体,而对于宪法解释的原则、程序和效力等问题并未作具体规定,这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缺乏可操作性。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宪法监督,即对国家机关和特定个人的权力行为,包括立法、行政乃至司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合宪的行为予以保留,违宪的行为加以纠正,防止这些权力行为损及宪法的权威和尊严。(3)2004年修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指出,这些意见和建议……有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现行宪法颁行32年来,主要是通过四次修改宪法使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但每一次修改宪法都可谓成本高昂、周期漫长和程序复杂,执政党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于修改宪法的态度也是较为谨慎的,基本上都要求必须修改的才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避免宪法文本的频繁变动。
关于宪法的解释问题,一是广义的,如对不懂的地方加以解释,这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托一个机关来进行,是为了学习和教育。较之其他法律,高度的抽象性和原则性无疑是宪法的突出特征。
请求文书应当写明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请求所指向具体的宪法规定,需要解释宪法的理由等内容,也可以附带宪法解释的建议稿。其二,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
当然,这里还必须明确一个问题:宪法在字面上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职权,那么是否意味着全国人大就无权解释宪法?现行宪法在列举国家机关权力时,使用的是职权一词,所谓职权不同于权力、职责,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是国家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必须完成的工作职责,不作为就会构成失职,也是违法行为。因此,虽名为程序法,但《宪法解释程序法》还必须包含必要的实体性规定。
中共中央同意该报告,并决定在七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对宪法不考虑再作修改。2.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迫切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时,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不仅能切实回应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迫切需求,也能促成发挥宪法解释实施宪法的重要作用。若宪法解释只能留待每年一次、每次不足十天的时间内,经由提出和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决定,显然不能满足宪法解释经常性的需求。
6.宪法解释的效力与适用。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因此有些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释来解决。
若在常委会审议中,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宪法解释案涉及重大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进一步研究。[4] 吴家麟:《论设立宪法监督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学评论》1991年第3期。
注释 [1] 秦前红、凃四益:《物权法之争与宪法解释——兼与童之伟教授商榷》,《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相应地,不同的请求主体、不同条件下的请求效果也应当予以区分,参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请求应当是要求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受理。
总体而言,请求提出的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请求主体认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其二,宪法解释职权未能充分明确行使,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缺失无疑是关键原因。其三,宪法解释活动的程序规则涉及宪法实施,应当特别立法。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等35名代表以该建议稿为基础,在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议案》(第181号)。
其三,宪法解释案的起草。所以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不应当采取与立法组织、程序、保障等完全相同的方式。
[14] 刘政等:《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书:1949-1998》,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581页。这样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活动引入了充足的智力支持,增强了宪法解释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使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发挥防止宪法解释权专横恣意的作用,增强宪法解释的正当性。
(4)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16] 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21页。